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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打包”修改4件地方法规
来源:法制办网站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1日作者:

     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甘肃省对现行有效的160件地方性法规、58件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了专项清理和梳理,共清理出需要修改的法规4件,提出一揽子“打包”修改的意见。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4件法规进行了修改。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补办手续,或者责令暂住人限期离开暂住地。”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并未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甘肃省办法中“责令暂住人限期离开暂住地”设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清理范围。据此,本条修改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手续。”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并按每户一百元计算处以罚款。”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办法中“限制用水量”的规定属于设定了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应在清理范围内。据此,本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按每户一百元计算处以罚款。”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拒不清除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航道损坏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不超过航道损失40%的罚款。”该条设定了“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和“拒不清除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两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设定代履行必须经过催告这一程序,而条例并未规定这一程序,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应在清理的范围之内。据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造成航道损坏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不超过航道损失40%的罚款。”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对此种行为都没有“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规定;并且该条也没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程序,也应在清理的范围之内。据此,本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